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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名称:
        • 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
        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

          日前,我部以修正案形式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现行《规定》主要规范了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的组织和程序。为了适应民航安全运行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航空器事件调查国际化水平,需要对照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的定位、目的和组织程序等内容作出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本规章适用于技术调查的定位。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将民用航空器事故和征候的调查定位在技术调查,并明确了调查目的。为了落实国际民航公约规定,相应对《规定》名称和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一是将规章名称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明确调查的定位。二是进一步明确按照本规章开展的事件调查的目的是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且应当与以追究责任为目的的其他调查分开进行。上述修改并不意味着对民用航空器事件不追究责任,而是不在本规章中规定,依照其他法规执行。

          (二)优化了事件调查权限和报告公布要求。

          为更好对接国际民航组织普遍安全审计中涉及事故调查方面的问题清单,尽量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保持一致,对调查工作职责和程序做出如下优化:一是将我国境内发生的外航事故调查权限调整为同国内航空公司事故相同,均以事故等级为标准。二是将最终调查报告的审议职责明确为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三是增加公开严重征候调查报告的要求,同时新增公开报告的时限为12个月,未能按时公开报告的,需定期公布调查进展。

          (三)其他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调查组成员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事件相关人员的姓名、医疗或私人资料,机载影像记录及其记录文本,以及调查报告草案。二是明确本规章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修订的协调机制。三是对部分定义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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